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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咖條例的規定,不但不能達成立法與執法者的目標,反而讓更多不是在他們「目標區」的消費者受害。



台北市議會在日前通過了俗稱「網咖條例」的「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」,對於目前因連線遊戲而盛行一時的網咖給予明確的規範內容,只可惜這些規範不但不能朝著網咖良質化發展的方向前進,反而損害了全體消費者的權益,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以選票為考量的立法實令筆者不能茍同。

將近兩周前通過的網咖條例內容其實相當多,因此筆者無法在此詳述,將只針對「消費者去網咖」這件事加以討論。

87%網咖不合法

網咖的位置方面,條例規定必須距離高中以下學校200公尺以上、面臨的道路路寬須超過8公尺以上,前者可以想像是為了避免學生「近墨者黑」,後者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。這些規定的結果是,未來合法的網咖只能集中在台北市的少數地區,現有87%的網咖(全台北市870多家)都會因為遍佈各地的高國中小學而必須搬家,而你家樓下的網咖可能也得搬家了,因為到底會有多少巷道的寬度超過8公尺?

至於針對消費者的年齡做出的限制主要是時段方面,簡單說學生平時只能在晚間6時至10時進入網咖,周休二日則加上了白天,不過15歲以下必須要父母或監護人陪同才行。

立法內容並不能達到立法目標

以上這兩方面的規定,仔細推敲其立法原意,應該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:網咖這個場所會影響到學生,所以必須盡量遠離學校,也必須盡量限制學生入內消費的時間。那究竟會影響什麼呢?不外乎是沉迷網咖玩遊戲耽誤課業而已。

不過請大家想想,網咖變遠了難道人就不會去嗎?真的想去網咖的人,騎腳踏車、機車都可以解決距離的問題,也就是說,距離的限制並不能遏止想去網咖的欲望,就算真去不了也不代表他們就會乖乖地坐下來唸書。未成年的學生們都知道這個道理,那些立法與執法者也曾年輕過,不過他們也許已經忘了。

民眾權益反受其害

上述網咖條例的規定,不但不能達成立法與執法者的目標,反而讓更多不是在他們「目標區」的消費者受害。以當前台灣的社會而言,使用電腦上網可以說是許多人生活的一部份,事實上這也是政府大力推動的目標;網咖仿照便利商店在大街小巷落腳,對大家提供了相當的便利,而消費者要選擇在家或是在網咖上網,則是其自由權利之一。如今一個達不成目標的法律,還把民眾的便利與自由一併拿走,這個法真是令人哭笑不得。

網咖條例的訂定,讓網咖業者有各種理由加以反對,但不論其理由多麼冠冕堂皇,其本質仍不脫求生存與求利潤。筆者並不為網咖業者說話,因為僅從消費者的角度思考,就知道立法與執法者的心態是只求一勞永逸,而可笑的是這並不能解決問題,只是確保了父母家長的選票不會流失,卻犧牲了全體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。如今大家也只好寄望中央政府的版本能真正面對現實,擬出各方面都能兼顧的方案,不要像地方政府這樣一意孤行就好。(原載於125期電腦玩家,2001/12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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